本帖最后由 clarity 于 2016-1-12 16:05 编辑
之前就我个人的想法写了一篇帖子,我真的理解那个喷我的人,你们的脑袋里固有思想我是来洗白持剑者的所以把我带上水军的帽子,我觉得你们这辈子都不能体会我真正想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因为所谓的发烧你的眼光永远只聚集在某一把键盘某一款产品上。
说说LOL是不是模仿DOTA这个问题吧,先上两张想法截然不同的观念
认真看着点,别一会看不懂了,上面一张说的是抄袭,下面的说的不是抄袭,你先说说你玩什么游戏你怎么看????
你能把这个掰扯清楚了也算你牛!顺便说一句QQ模仿的ICQ怎么了,难道你没用过??
再来说说键盘
盗用评测图片一张,这难道不是LOL之于DOTA,CF之于CS,QQ之于ICQ?就当是找茬游戏的话你能找出几处不同?外观?字体?价格?
就说是仿得国外的品牌,我也没觉着什么不好,首先学习了国外的技术,其次并没有说完全假冒个雷蛇流入市场坑人吧,我不知道为什么大家这么愤愤不平,反正我是没拿到持剑者的钱,难道你拿到雷蛇的钱了???买不买在你,天天做电脑前面喷这个那个的有意思么?我并不在意他是什么品牌是不是模仿的谁跟我没关系,不喜欢不买就好了,我就是看不惯喷子而已,就像是网络的蛆虫让我觉得恶心,你用不着他为什么就说他模仿有罪?
再来说个题外话,著名的快播事件,不能因为“狡辩”就来这么大自信,不能因为你需要你就说快播无罪!偷换概念,转移视线的伎俩也值得被人叫好,给你看点东西正正三观,不用谢。
偷换概念遮掩涉黄罪责是其罪一也。快播软件与利用快播软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两个概念,就像一艘海轮和走私海洛因的海轮——海轮本身没有罪,有罪的是走私犯,要惩治的是走私行为。同样,快播软件本身无罪,涉嫌犯罪的是利用快播软件传播淫秽视频资料的被告人和单位,两者的区别泾渭分明,可某些人非把这两个概念混同,不过是利用人们对快播软件的认同来遮掩使用快播软件涉黄贩黄的犯罪行为,这种小伎俩其实一点都不新鲜。
转移视线逃避法律追责是其罪二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法律问题,而非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快播的技术特征并不能改变上述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性质——秀才杀了人照样是凶犯,不会因为饱读诗书就必然是谦谦君子。诚然,王欣等被告在视频软件的专业方面可能是专家,他们关于P2P技术、缓存、服务器的侃侃而谈确实吸引一些视频软件爱好者,辩护词信息量大、知识点多,令人大开眼界,成功地转移了观者的视线。可惜,强调快播的技术水平并不能改变利用快播涉嫌犯罪的性质,这个小聪明真是抖得太机灵了点。
虚张声势企图漠视法庭是其罪三也。法庭不是秀演技的剧场,也不是探讨电脑技术的讲堂,而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严肃场所。控辩双方讨论的应该是法律问题而非电脑技术问题。也就是说,被告人哪怕学富五车才高八斗呢,只要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要件就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法律来定性的,而不是靠云里雾里高深莫测的专业概念能决定的,法律会因为技术控的装腔作势就改变规则吗?
无赖行径妄想化腐朽为神奇是其罪四也。假如一个人屋里有6、7只苍蝇他说没看见,说即使看见了也抓不住拍不死也许勉强说得过去,但他屋里现在70%的空间里都是活蛆他却说没看见,还说没办法,甚至说是别人放在那儿,和自己没关系,那就只能说这人是无赖。同样,面对公诉机关数万个样本的鉴定结果视而不见,却将一个人的回答当成市场占有率的调查结果,这种以偏概全的伎俩,只能证明无赖的成色够厚黑的。
我是真搞不懂有些人的想法,我并没有说以模仿为荣啊?我只想说模仿怎么了??我没喷谁吧?没得罪谁吧?你怎么就这么愤愤,你化身正义之士代表月亮消灭我来了?你拿了外国人多少钱来踩国产品牌?另外,我就喜欢你看我不爽还干不掉我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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