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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11

[休闲灌水] 知识真的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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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真的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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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2
发表于 2014-9-16 19:08 只看该作者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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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2
3
发表于 2014-9-16 20:08 只看该作者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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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4
发表于 2014-9-16 20:19 只看该作者
神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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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5
发表于 2014-9-16 21:51 只看该作者
法律高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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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1
6
发表于 2014-9-17 08:46 只看该作者
所以,法律是统治阶层的工具,底层平民不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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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7
发表于 2014-9-17 08:54 只看该作者
刑法博士和刑法博士后两人的文凭是买的
无论是想强奸男主人还是强奸中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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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发烧值 +10 收起 理由
candy灬 + 10 你真牛逼!!!虽然不知道 你是不是瞎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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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8
发表于 2014-9-17 10: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测试
丧心病狂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天桥虹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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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9
发表于 2014-9-17 11: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百里淼 于 2014-9-17 11:32 编辑

关于非法入侵住宅罪,请翻看刑法第二编第四章第二百四十五条
是不是胡说自己看就是了

只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入侵的目的为其他犯罪行为时,不另行重复计算非法入侵住宅罪,所以依据该罪名进行判罚的情况非常少而已。

简单来说,如果你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是为了强奸,就按强奸罪论处(强奸未遂就是强奸罪,只不过是从轻判罚);如果是为了盗窃则按盗窃罪论处;如果未经户主或房屋使用者同意擅自进入,即算没有其他违法犯罪目的,依然触犯非法入侵住宅罪,按非法入侵住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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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10
发表于 2014-9-17 14:18 只看该作者
测试
why are you so d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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