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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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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6-22 09:10

正文摘要:

本帖最后由 hnsdlj2748 于 2011-6-23 10:31 编辑 淘宝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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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8869zcpcw 发表于 2011-6-23 12:40
嘿嘿 买家我顶你哦  
一个JS说话这么嚣张,带爹带妈的,近点就直接找上门算了
ErroR 发表于 2011-6-23 12:32

放心,我不排除使用其他个人行为的可能性!
ErroR 发表于 2011-6-23 12:32
嘿嘿 买家我顶你哦  
一个JS说话这么嚣张,带爹带妈的,近点就直接找上门算了
2438869zcpcw 发表于 2011-6-23 12:20
本帖最后由 2438869zcpcw 于 2011-6-23 12:36 编辑

3、报警

若已经确定对方的行为构成欺诈,而且金额已经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600元起算点(对方涉嫌刑事诈骗罪),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请您带上交易中的相关凭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监科报案,对此,建议您委托律师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您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 益,同时您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你自己不必亲自去对方所在地,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异地诉讼。淘宝将会在收到警方的正式公函后提供协助处理
货款580加邮费24,604元刚好够报案标准,我到要看看我是法盲,还是你是不知天高地厚的小P孩!
你放心,我说过淘宝仲裁只是第一步,我们来日方长!
HEMAZHU 发表于 2011-6-23 11:58
本帖最后由 HEMAZHU 于 2012-4-5 05:20 编辑

...
2438869zcpcw 发表于 2011-6-23 11:47
你的屁话 再多 也 抵不过法律条文的钢钢铁字···你就继续吠吧···
      淘宝也得按 中国发法律来吧···到时候 没退款 你不气的把 耳机甩了··哈哈···
hnsdlj2748 发表于 2011-6-23 11:10

哈哈~我气什么~让你这JS现出原形在多花580我也愿意!现在只是努力要让你这个JS付出代价!
2438869zcpcw 发表于 2011-6-23 11:45
本帖最后由 2438869zcpcw 于 2011-6-23 11:48 编辑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签收是意味着已经交付那么签收之后再发现物品有损毁,这个责任就只有由本人自己承担了。
hnsdlj2748 发表于 2011-6-23 11:04

怎么?不狡辩成色转变狡辩合同法了?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你错了~你这个法律依据只是在你告知买家物品正确物品信息的情况下才生效。否者就是扯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卖家在商品交易之前理应有义务告诉买家货物所存在的产品及质量问题情况,否者就构成欺诈,后面达成的协议可以立即终止
而且你后来也承认了,你根本不清楚自己物品质量状况,而且有类似包装破损的情况也没有提前告知买家,所以你这条完全不能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你私自更改快递付款情况可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你欺诈成立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hnsdlj2748 发表于 2011-6-23 11:10
你的屁话 再多 也 抵不过法律条文的钢钢铁字···你就继续吠吧···
      淘宝也得按 中国发法律来吧···到时候 没退款 你不气的把 耳机甩了··哈哈···
hnsdlj2748 发表于 2011-6-23 11:04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签收是意味着已经交付那么签收之后再发现物品有损毁,这个责任就只有由本人自己承担了。
2438869zcpcw 发表于 2011-6-23 10:44
本帖最后由 2438869zcpcw 于 2011-6-23 10:54 编辑
国家邮政法规规定,快递业务员签收前不让验货是违规行为。如果快递员坚持签收前不让验货,请直接拒收,或者联系卖家。(切记!已出现若干由快递公司造成的商品损坏,如果签字验收了商品,损失就要买家自己承担了。我 ...
hnsdlj2748 发表于 2011-6-23 10:40

JS还冲当好人,还一叶障目~还说自己爽快,贻笑四方!!~是啊!你爽快~~爽快到物品发货前有问题都不检查,爽快到明明知道包装箱破损买家有可能为此退货都不和买家交流清楚,爽快到买家一直叮嘱外面要用纸箱包裹却舍不得话几块钱来买纸箱让货物裸运,爽快不想多掏钱不经买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预定的快递包邮协议~!!!!
嗯!我上来第一句话就是退货,你还以你那贪图迎头小利的思维方式来揣测别人,
我会让你看到我是为了要挟砍你一刀,还是为了让你这个奸商尝到骗人的恶果!不信咱们来日方长!
和你这JS交易是我倒霉,当然我也会让你看到摊上我这么一个不好骗的买家你更“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