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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438869zcpcw 于 2011-6-23 11:48 编辑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签收是意味着已经交付那么签收之后再发现物品有损毁,这个责任就只有由本人自己承担了。
hnsdlj2748 发表于 2011-6-23 11:04 
怎么?不狡辩成色转变狡辩合同法了?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你错了~你这个法律依据只是在你告知买家物品正确物品信息的情况下才生效。否者就是扯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卖家在商品交易之前理应有义务告诉买家货物所存在的产品及质量问题情况,否者就构成欺诈,后面达成的协议可以立即终止
而且你后来也承认了,你根本不清楚自己物品质量状况,而且有类似包装破损的情况也没有提前告知买家,所以你这条完全不能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你私自更改快递付款情况可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你欺诈成立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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