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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看了一贴,发现论坛2里不要脸的玩意比我想象中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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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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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07: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pcwaishe.cn/thread-82063-1-1.html
看看回复,哎。。
看看某些回贴的人的低素质,无奈。什么冷嘲热讽的,还有个我估计碰上这情况也不付钱的,都不是什么好玩意。
中国这么大,出的垃圾也很多。。但是,总有好人的!我要碰上这情况,肯定还钱,不像某些东西一样如果得了这便宜还卖乖
作为一个正经人,我感到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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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2
发表于 2010-4-14 07: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仲夏夜de11 于 2010-4-14 07:53 编辑

由于你自己的失误 给别人拿了个馅饼 你就说别人不是好玩意?
作为一个压力很大的正经人 你发帖的用意是什么? 不过由于气愤 别人拉他黑觉得无望了 来吐吐苦水
你凭什么说论坛里存在比你想象中还多的不要脸? 就因为别人笑了?
不要动不动就垃圾 低素质的喷  玩得起就留下 不然就请圆润着慢慢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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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3
发表于 2010-4-14 08:11 只看该作者
无意跟垃圾辩论,因为我知道改变不了他们扭曲的世界观
我就是看不惯这股歪风邪气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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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4
发表于 2010-4-14 08:17 只看该作者
ls真巧 我刚才也无意回了一垃圾帖
我现在才知道 我也改变不了他们嫉妒的生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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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5
发表于 2010-4-14 09:31 只看该作者
测试
LZ你也就知道喷 米共,讲点有用的东西好吗?
那个叫程亮的拿了4个鼠标,法律上讲是属于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http://baike.baidu.com/view/24595.htm

你有权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你觉得法治得了吗?在法制国家,你可以找律师,可在中国你即使胜诉了也未必能执行得了。
你确实有证据,可以去法院告啊,在论坛喷别人素质你不先那个什么照照自己什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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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6
发表于 2010-4-14 09:34 只看该作者
还是速速想办法联系他才是正道。。。在这讨论没用的,他能不上qq就也能不上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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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7
发表于 2010-4-14 09:43 只看该作者
LZ就是来秀优越感的,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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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缘0
8
发表于 2010-4-14 09:45 只看该作者
在帖子里面我已经回复了。 而且那个帖子也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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