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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编辑 吴洁)因在电动车上使用了类似小米的标识及“雷军电动”字样,小米公司起诉潍坊瑞驰公司索赔。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米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小米商标。雷军作为公司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公众广为熟知,雷军目前已将其姓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
2015年,小米公司发现,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雷军电动”的电动车,不仅在车身显著部分使用类似小米商标的标识,还使用了“雷军电动”标识,该公司对外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
小米认为。该公司显然是搭小米公司便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或与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小米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因北京高浪海公司的网站上刊登了该款电动车的销售广告,小米公司也将高浪海公司一并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潍坊瑞驰公司辩称,该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是对字母M进行的艺术处理,该公司很早前就有将单个字母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习惯,如曾使用过X、T、D等字母,此次基于美观考虑,采用了M字样。之所以使用“雷军电动”,是因为该公司曾使用“雷X”、“雷丁”商标,因“丁”字代表单个的兵丁、而“军”则有军队将领之意,从“雷丁”到“雷军”,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级,不存在对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姓名的攀附,不构成侵权。
高浪海公司称,该公司仅为信息发布平台,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及时删除了相关信息,不构成侵权。
因双方有调解意愿,需庭后考虑调解方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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