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设天下 - 电脑外设发烧友聚集地

我的人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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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16:45 只看该作者
一般老人说的地狱火应该是FIRE-PAD公司的产品
但是现在的地狱火 地狱之火,已经混到一起了,一般人根本搞不清的.
比较囧的是FIRE-PAD貌似没官网?
来龙去脉我也不清楚,就不妄言了.

关了都关了吧,争的没意义,这又不是商业论坛,我也不转帖了,省的无心起了坏作用

[ 本帖最后由 通灵王_桉 于 2009-1-3 17: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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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16:51 只看该作者
天极网早在1999年一篇漫谈《地狱火》的网文拉开了地狱火的序幕;有以下连接可查http://www.yesky.com/146/23646.shtml
不再多说了。
早在2004年,当时中国电子竞技事业还处在快速发展节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对电子事业的关注度不够使中国的外设产品相对较少,在鼠标垫行业当然问津者甚少,国内市场鼠标垫行业大多垄断在国外电子竞技大场手中,一款当时以“骷髅头”图案为主题的鼠标垫走近喜欢外设产品的玩家眼前,身份当时报道出来的可是出自名门------ALLSOP,并有以下天极网报道为据:http://myhard.yesky.com/473/1801973_2.shtml
是谁写稿或是谁让报道并改变不了他的出身。
大家可以了解,这里不再多说;然而时至2008,忽然余海涛先生说,这款产品是我的,我相信余海涛先生会说,那是我帮他做的,叫做OEM,天哪,你广州博客计算机经营部一个个休户,现在还在到处找人帮你加工产品呢?你真是神通广大,一边找别人加工产品,一边给别人做产品加工,那余海涛先生肯定又会说我注册了此图案的商标,呵呵,下面再慢慢给你分析你所谓的商标图形从那里来的,且不说商标最终是不是你余海涛先生的(因为你的商标严重侵犯了深圳市新鲁电脑股东付长胜的同一个“骷髅头”图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有以下证书原件为证,这个事下面慢慢说;且余海涛先生所谓的商标正在争议期,有以下中国商标网查询为证,也是余海涛先生自已贴出来的,应该没有异议吧),请问,为何此“骷髅头”图案的hell鼠标垫出自ALLSOP门下,如今确成了你余海涛先生所有了呢?这真好比是别人养了个孩子,忽然之间有人跳出来个人说,这个孩子是我的,大家作何感想??

余海涛异议、争议期商标


地狱火骷髅头版权登记证书

ALLSOP产品的道的时间是2004年5月28号;此时我们看一下余海涛先生的商标申请日期吧!明显是恶意抢注2004年8月3日,密而不喧,我想明眼人一眼就看清楚这个小把戏了吧,呵呵!

再看一看余海涛先生的所谓商标证书的初次公告日期吧!2006年10月7日!而付长胜先生的早在2005年9月25日就将其作品《地狱之火》骷髅头图形向国家版权局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4月6日向付长胜先生颁发了编号为NO 00004682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付长胜对其作品《地狱之火》骷髅头图形享有著作权。同时取得法律效应!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优先性‌!

跟据商标法和版权法的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版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如果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版权申请日期‌的,‌该外观设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然而付长胜先生取得合法著作权登记的时间为2006年4月6号,恰恰比余海涛先生所谓的商标首初公告日早了整整6个月;很明白了吧,明显是余海涛先生的商标侵权了付长胜先生的版权,这还用质疑吗?

我们再看一看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付长胜先生于2006年4月6日就对《地狱之火》骷髅头图形享有著作权。此时余海涛先生申请的商标尚在待审中,即付长胜先生享有著作权在先,余海涛先生取得商标权在后。余海涛先生明显侵犯了付长胜先生在先的著作权。
正如余海涛先生所说,此案已在审理之中,到底是谁侵了谁的权,我们在此不表态,因为表态也没用,这个事件应该有司法机关裁定或有商标局或有中国版权局来决定,而非如余海涛先生胡说八道来的实在!

余海涛先生说我们的版权不是图形,他有质疑,这个没关系,跟据现有民事条例,谁质疑谁取证的办法,上面有档案号,你大可去版权局去查,当然你双显麻烦,那也没问题,我们现在已有人去北京国家版权局去提档了,到时可以给你看个够。

不过有一件事我们要表态,也希望余海涛先生表个态,如果最后的结果判定我们新鲁电脑的版权侵了余海涛先生的商标权,我们将彻底放弃此“骷髅头”图案,也希望余海涛先生如此!
其实,余海涛先生所在的广州博客经营部和付长胜先生所在的深圳新鲁电脑设计有限公司的争议也就这么个事,可余海涛先生确说了更多不着边际的话,下面我给大家一下证实其真伪!

首先提到的是“新长征”这三人字,是的,新长征就是新鲁的前身,据体情况是这样的,一开始深圳市新鲁电脑设计有限公司向深圳工商机关提起申请的公司名字就叫新长征,因当时深圳市已有一家名为深圳市新长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因此新长征也就改成了新鲁,既然大家对付长征和付长胜这两个名字有疑问,我在此也向大家公开一个个人隐私,付长胜这个名字实为我本人小时候的名字,付长征这个名字是从初中到现在一直在用的名字,从高中毕业证到大学毕业证都是付长征这个名字。没想到余海涛先生的想象力那么丰富,差点编出长篇小说来,呵呵!不过我个人觉得搞人身攻击不好,还要必着别人公布自已的隐私就更不好了
早在93年高中时的毕业证的名字,难道你不喜欢我就要改吗?



自于余海涛先生所说东莞工厂事件,咱下面慢慢给你聊!是的,我也承认东莞那家工厂不地到,而不是向余海涛先生所说的把其图案传给“新长征”而是将“新长征”设计搞私下传于余海涛,因为早在新鲁没有开设工厂以前也曾和这家东莞的工厂打过交道,十足的恶人先告状,并告的理直气壮。

至于说地狱之火炼狱这款产品侵了他所谓的商标权一事,有以上说明,我不屑再解释,大家可以分析!

正如余海涛先生所言,龙盾是我们公司的其中一个品牌产品,也是为丹麦一电脑外设公司加工制作的产品,同时我公司还为马来西亚加、拿大等国外公司加工产品,我可以给有兴趣的朋友看与国外的加工合同和国外加工的版权证明,至于说我们做microsoft,火龙的一款鼠标垫或者纯黑的一款;并去抄韩国一些图在卖一事,希望余海涛先生拿出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要不然可真是让人不敢恭唯。

商场如战,在这场战争中,你不用心去做好的产品去服务消费者,一味的去挖苦心思去搞人身攻击,而非做人之跟本,余海涛所说我和我北京一个什么表弟感情不和等等,纯属污蔑,他猜测的不错,我是有一个兄弟在北京,也叫付长宽,而是我一个唐弟,而并非余海涛所猜测表弟,我们一直感情非常好,并非余海涛先生编的那些乱七八糟的故事,我想余海涛先生应该去写小说,编出这么多精彩的故事,肯定比做鼠标垫出名的快;是的,我们是出过地狱之火炼狱的打假广告,也确实有人造假,不过到现在都没有查出来,我们不敢妄自猜测。

余海涛先生有一件事说了实话,那就是知识产局过问过此事,因为我们的版权证书和余海涛的商标证书分别是工商局和版权局发放的同时合法的文件,同时这两个机关是平行的,也平级别的,因此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我个人认为这种事知识产局的工作人员也不好判定,结果余海涛先生又发了一通牢骚,说什么商标局他负责执法的是工商,知识产权局的界定就很模糊等等对司法机关不敬之言语,你以为知识产局是为你们家开的呀,无语!

是的,地狱之火burn in hell是我们的注册商标,到了余海涛先生的嘴里我们又不对了,下面我再好好给你说说这事。

至于余海涛猜测性的对我们公司法人蔡小姐的言语侮辱,和对我们公司的种种诽谤,我公司暂时保留进一步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的权力。

余海涛先生说我们公司地址不对,我现在给余海涛先生纠正一下,你把地址打错了,对了才怪,呵呵,我们是国盛台,不是国泰台,我们原先是在国泰台办公过,可那里现在太小了,所以就搬了大办公室,也不是你说的16A而是29L,你的记性这么差;这一下地址对了,如果有兴趣来我们公司的话,我一定会给你泡大红袍。绝对让你喝个够!

至于说产品价格,不当家不知材米贵;也应了那句话,知者不难,你也搞一搞加工试试,你多了一层加工费,价格降不下来,就说别人的没你的好,还说的连自已都信。你的产品是贵,我绝的不贵就要喝西北风了,在此奉劝您一句,搞点技术吧,要不然,就是我们放弃了现有的所有产品,你也不是对手,不信就试试哦。

对于余海涛先生对我们公司所进行的不择手段的诽谤和员工的人身攻击,我们将采取进不步的解决措施,同时也希望今后有事说事,不要搞这种小动作。

对于余海涛先生说中关村在线是侵权广告最好的一家媒体一事,也觉不拖,难到每个人,每家媒体都要为你一个人服务,才叫对吗?

说了那么多,想必大家也有所了解了,不过,事实真像还在后面呢?
“骷髅头”图案的原始来源不知大家感兴趣否,首先给大家看一个网站,
http://www.amazon.com/conspiracy-one-offsping/dp/B000051XVK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61RKy3yhkYL._AA240_.jpg(19.41K):


http://music.sina.com.cn/yueku/a/59655.html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0000.jpg(89.86K):


这是offspring的作品

http://www.94cd.com/show.php?id=5035

只要你在google里面打入ofspring或者Conspiracy of one你就可以看到真像了!


不用我说,这才是““骷髅头”源头,美国Offspring乐队Conspiracy of one这张CD碟片上的封面商标原图,我们的版权是以此为原素设计的图案,而余海涛先生呢,到蛮直接的,全拿过来,拿来主义,省心,不过用余海涛先生的话说,我和他不是同一个行业我不侵他的权,不过有一点你是逃不过的,你剽窃抄袭了offspring的商标图形,并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有一点我们承认,如果说侵权,我们都侵了美国Offspring乐队的版权。如果offspring说我们侵了他的权,我无话可说,可你余海涛说我侵了你的权,请问余海涛先生,你又侵了谁的权????

现在用他的话说到是我们侵了他的权,其实,我们早在他商标还没有初次公告之前就可以起诉他,因为他那时还没有任何据有法律依据的文件,大家想一想是不是这个理,当时我们想,这个图案也不是我们原创的,大家谁设计了好的产品就一起用吧,现在可好,他在2007年的9月份(大概)拿到所谓的商标证书,竞然明目张胆的说起我们侵权了,真是十足的强盗理论。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ghjkhjhj4545.jpg(182.54K):





地狱火brun in hell商标注册


在此咱再返过头来说我们新鲁的商标一事,重复一次,地狱之火和burn in hell 是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可余又说,你不能注册,这个我早就用过了,你就不能注册,我想你应该去给商标局说吧,再说,难道你余海涛先生可以去注册美国offispring乐队的在注册商标,就不允许别人注册现在还没人注册的商标吗?你是不是有点霸道了。在此,我还要强调一点,地狱之火就是地狱火,读过小学的人都明白,之是个连接词,不信你去注册个地狱火鼠标垫的商标试试!看商标局会不会受理,地狱火鼠标垫和HELL鼠标垫的叫法已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

未完等续!

[ 本帖最后由 帅的不明显 于 2009-1-3 16: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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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16:5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通灵王_桉 于 2009-1-3 16:14 发表
火1 火2 火2 S黄金纪念版 黑色病毒,就是"正统"的地狱火产品吧?


还有个粗面的致命病毒 不过市面上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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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1-3 17:03 只看该作者
好事者,看到地狱火公司的新品,心里发毛了,又出来诽谤地狱火公司了
因在论坛时不时会有一些网友,或余会说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言论,故作说明
发出这份声明,也请版主不要见怪,我们也想通过咱们这个平台还无极网友一个清楚(毕竞无极的网友有很多是不清楚的),如版主认为没有必要或本版不解决此问题,请麻烦版主帮我把他删了,谢谢版主!
首先我代表深圳市地狱火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表明,以下所说均为事实,并未说不合适言语,并对我所说的话负法律负责!
下面向大家报告有关深圳市地狱火电脑有限公司与广州余海涛(个人)有关版权与商标权争议的说明:
广州余海涛先生曾在中国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以骷髅头为主题图案的商标(争议中),深圳市地狱火电脑有限公司曾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注册以骷髅头图案为主题的版权,因此就产生了骷髅头图案的归属权的争议!
肯定会有人有疑问,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那骷髅头图案来源于那里呢?骷髅头图案到底是属余海涛?还是属于地狱火公司呢?
事实是:虽双方都在中国申请了此图案的相映有关部门的合法文件,此图案的来源为美国offspring(conspiracy of one)乐队发行的音乐封面的注册商标
结论是:如果说侵权,两家都侵权
那有人会说,毕竞余海涛侵权侵的比地狱火公司早,而地狱火公司侵权在余之后,地狱火公司出品的产品有侵犯余产品的嫌疑,对于此问题,我们做如下答复:
首先我们承认在产品上印制骷髅头为主题的产品(没有得到offspring授权)为侵犯朋克乐队offspring乐队的行为,如果offspring要求我公司因此事负有法律责任,我公司没有任何怨言.况且我公司已停下了有关骷髅头图案产品的进一步开发。在此我也为我公司先前所做的某些不当行为向大家公开道歉,并向大家保证我公司今后出任何一款新产品都必需有原创设计者的授权文件,对于我们所走过的那段弯路,我们真诚的向喜欢不喜欢我们的网友道谦,也请给我们一个走向正规,为大家服务的机会,请大家监督!而余确认为,他没有侵权,自已都相信了这个骷髅头就是他的,他这样认为我们也没办法,只能随他去吧!对于此事我们不做表示。

下面就对地狱火burn in hell的商标所做的解释!
地狱火这三个字玩游戏的朋友都清楚,来源于暗黑游戏,我公司向中国商标总局提请申请时并无任何个人或法人提出过申请,我们提出申请符合中国商标法程序,因此,地狱火,地狱之火,burn in hell 商标权在法律上属于我们公司,这没有异议,至于有好事者(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把地狱火与地狱之火说成是两家公司所注册,我们也在此说明一下,不存两家公司注册。有朋友说我们现在只是申请,还没有得到商标局的正式批文,这也是事实,不过,请关注的朋友了解一下商标法,商标在提出申请并公开使用的情况下,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我公司于余海涛先生的争议问题的解决,我公司也曾多次(包括律师)与对方接触,希望能够通过两方协商的方式一起规化或一起发个声明,我们的产品与余的产品分清楚,以让大家很好的分辩,公平竞争,告诉大家事情的真象,可余每次都否认,并无诚意解决!

我们的态度也一直非常明确,有争议的事情,大家可以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和谐,我们的协商大门始终是向他敞开的,我们的意见是:双方一起发个声明,把不同的产品分清楚,不要相互谩骂,理性解决争议!

对于余最近在网上谩骂说我公司负责人04年在哪打工等等(再说,就是打工,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我们不于回应,也希望余今后再不要出现人身攻击,能够务实的解决问题,还市场一个清晰的面孔!

在此,我们公司说的全是实情,并负法律责任,只是想表示我们公司今后的方向,包括新产品开发,有争议部分的解决态度!
如有网友提出非理性要求,我们在此不做回应,谢谢大家!
深圳市地狱火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公告
http://www.gdbear.com.cn/2/lib/200809/26/20080926525.htm
地狱火鼠标垫至上市以来,一直以超高价格比得到市场和广大用户的认可,可随之而来在市场上也出现了不同厂家的所谓地狱火系列产品,让广大消费者不好分辩,也因此有用户对我公司有这样那样的疑问,下面就把我公司有关法律证件公示,让消费者更好的分清产品.
深圳市地狱火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地狱火公司国税和地税证  中国质检总局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狱火和burn in hell 商标注册文件  地狱之火图案版权证书深圳市地狱火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特别声明,地狱火,地狱之火,burn in hell 为我公司合法注册商标,如有防冒必究.今后如有出现以地狱火,地狱之火,burn in hell 的非我公司产品出现,均侵权了我公司商号、我公司版权和我公司注册商标,特此公告。

下面是媒体对地狱火工厂和公司的实地采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http://mouse.zol.com.cn/117/1170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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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17:0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icerock 于 2009-1-3 16:59 发表


还有个粗面的致命病毒 不过市面上很少见

貌似见过,一开始对于骷髅头觉得有点酷,后来觉得性价比还是H1,一个12元,用用手感不好了就换新的,一口气多邮几个;mm14;
至于牌子的纠结问题,只能说印象里的地狱火是FIER-PAD,至于谁正谁仿,反正也不用,就算用,也管不着我们小老百姓的事,喜欢哪个用哪个呗.
我的人缘0
16
发表于 2009-1-3 17:11 只看该作者
我就奇怪了
我发个帖子和老人们一起怀念下以前的地狱火
就引出这个哥们给自己公司打抱不平
我何时诽谤过你们
我刚还给一个朋友说你们东西不是以前的那个地狱火一个公司
但是做的也不错
要不要我截图给你看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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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9-1-3 17:1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曾经的金环蛇 于 2009-1-3 17:11 发表
我就奇怪了
我发个帖子和老人们一起怀念下以前的地狱火
就引出这个哥们给自己公司打抱不平
我何时诽谤过你们
我刚还给一个朋友说你们东西不是以前的那个地狱火一个公司
但是做的也不错
要不要我截图给你看
莫 ...

你既然又开了这个话提,毕竞有很多人不清楚是什么回事,那就让大家了家全部真象吧,不过我告诉你,他不可以叫地狱火,也不可以叫burn in hell 至于他叫什么,我们管不到,谢谢

[ 本帖最后由 帅的不明显 于 2009-1-3 17:18 编辑 ]
我的人缘0
18
发表于 2009-1-3 17:16 只看该作者
测试
各位坛友,我们请只说产品
不要谈论那些商业上的纠纷了~
烦得很
我的人缘0
19
发表于 2009-1-3 17:35 只看该作者
不关心,东西好用就行了
我的人缘0
20
发表于 2009-1-3 17:38 只看该作者
测试
我只能告诉你,开了个有争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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